複選題
22 甲和A是情侶,某日因A欲分手,雙方在路上發生激烈爭吵,A 憤而離去。一小時後,甲愈想愈氣,趁 A 不在家時,憤而將三秒膠注入 A 所有機車之鑰匙孔,A 因而無法騎車。有關甲之刑責, 依實務見解,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04 條第 2 項強制未遂罪
(B)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既遂罪
(C)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行動自由罪
(D)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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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382), C(947), D(3160), E(0) #3295747
統計: A(138), B(2382), C(947), D(3160), E(0) #3295747
詳解 (共 5 筆)
#6340926
b 少數說
d 均給分
3
0
#7280558
法律解析:
- 毀損器物罪(刑法第 354 條):
依據實務見解,將三秒膠注入他人機車鑰匙孔,會導致鑰匙無法插入或旋轉,使機車喪失其「代步工具」之效用。毀損罪之「毀棄、損壞」不以物品外觀徹底破壞為限,只要行為導致物品喪失全部或一部之效用(即功能受損),即便可修理,仍構成毀損既遂。 - 為什麼不成立強制罪(選項 A、B):
- 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之手段必須是對「人」實施強暴或脅迫。
- 在本案中,甲是在「A 不在家」時偷偷將三秒膠注入鑰匙孔,當時 A 並不在現場,甲並非對 A 的身體施加強制力,也沒有威脅 A 不准騎車。雖然客觀上 A 無法騎車,但此行為屬於對「物」的損壞,不符合強制罪「強暴、脅迫」的構成要件。
- 為什麼不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選項 C):
- 妨害自由罪(刑法第 302 條)主要針對私行拘禁或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行動自由」(例如:把人關在房間內)。
- A 雖然無法騎機車,但 A 仍可以走路、搭公車或改搭計程車,其身體行動自由並未受到徹底剝奪或限制。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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