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文認該規定無違憲
(B)違反者應由警察機關處分
(C)對於警察機關處分不服者,得提起聲明異議
(D)對於警察機關處分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E)罰鍰不依限繳納,得聲請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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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5), B(2646), C(2649), D(137), E(850) #1590125

詳解 (共 10 筆)

#2400988

選項(E)

"疑問點,未寫明何人發動"
社維第20條 易以拘留:

逾期,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記憶方向:

聲請對應警察機關向法院、請求對應被處罰人向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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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421

(A)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文認該規定無違憲

是釋字6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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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9366

社維法§43

Ⅰ.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以上是警察機關裁罰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14(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

Ⅰ.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 

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係指本法分則條文法定本罰為選處

       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所稱併宣告沒入者,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

       法第 二十三條前段規定併宣告沒入之案件。 

三、所稱單獨宣告沒入者,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得單獨宣告沒入之案件。

       但依同條第一款規定單獨宣告沒入者,以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規定之案件為限。

四、所稱認為應免除處罰之案件,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

       件,而依本法規定免除其處罰或得免除其處罰之案件。


社維法§45

Ⅰ.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

    庭裁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由法院裁罰。

由警察機關裁罰的救濟是聲明異議,移送簡易庭的救濟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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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805
A-->釋字689  不違憲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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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68

釋字666號是在講娼嫖皆罰

5ece4acf6897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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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585
不依限繳納就是逾期不完納嗎?考點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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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511
懇請高手講解(B)違反者應由警察機關處分...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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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164
原本答案為B,C,E,修改為B,C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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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055

易以拘留已刪除 建議解答修改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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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301
請問跟追的釋字是幾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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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50228
未解鎖
釋字第 666 號 解釋文:社會秩序維...
(共 4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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