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警察依法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原因,包括下列何者?
(A)查禁物
(B)照料所費過鉅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
(D)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E)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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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715), C(706), D(2688), E(2624) #1590131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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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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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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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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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查禁物


X查禁物不得拍賣、不得變賣、不得廢棄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V(B)照料所費過鉅 

 

 

X(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

 

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V(D)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V(E)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D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E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扣留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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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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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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