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警察依法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原因,包括下列何者?
(A)查禁物
(B)照料所費過鉅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
(D)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E)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統計: A(169), B(2715), C(706), D(2688), E(2624) #1590131
詳解 (共 6 筆)

(A)查禁物
X查禁物不得拍賣、不得變賣、不得廢棄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V(B)照料所費過鉅
X(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
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V(D)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V(E)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D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E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扣留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