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9.下列有關封面書寫之敍述何者錯誤?
(A)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可予收寄
(B)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
(C)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 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
(D)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 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 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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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6), B(54), C(123), D(109), E(0) #1594758
統計: A(1026), B(54), C(123), D(109), E(0) #1594758
詳解 (共 3 筆)
#7334433
127條
第一項
郵件封面
除書寫
姓名、地址及
郵遞區號外,應
保留空白,
以備黏貼
郵票、簽條或
註明
郵務事項之用。
第二項
函件封面
劃為數格,
意圖
備供
續書
姓名地址者,
不予收寄;
其由
寄件人
自行投入
信箱信筒者,退還
寄件人,
無法退還時,經
原寄郵局
招領揭示
期滿後,依
無著郵件之
規定處理。
第三項
已使用
並留有
前次
收寄件人
相關資料、
所蓋郵戳
或所貼
郵票、條碼之
封套或箱匣,
應予
清除或
覆蓋後
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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