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領中之掛號郵件除已註明不得改投改寄外,收件人得申請事項,何者為非?
(A)改投遞其服務處所
(B)改投遞其他指定地址
(C)改送其他郵局招領
(D)僅得以書面向相關郵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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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97), C(163), D(759), E(0) #15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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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492
176條: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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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386

第一百七十六條除原收件地址為i郵箱之郵件及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但改投遞至i郵箱之郵件,不在此限。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或郵局另有限制規定者外,收件人得申請將招領中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或改送其他郵局招領。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電話或傳真向相關郵局申請,但郵局另有限制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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