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查閱存證信函副本或證明者
(A)應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用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銷之
(B)可免收查閱費或證明費
(C)應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用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申請書上,但不須以郵戳蓋銷之
(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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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26), C(31), D(65), E(0) #1594750
統計: A(1047), B(26), C(31), D(65), E(0) #1594750
詳解 (共 3 筆)
#5922829
117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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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141
郵務營業規章
117條
第一項
存證信函
留存郵局之
副本,
在郵局
保存
期限內,
寄件人
得交驗
原執據,
申請
查閱或
另具
副本
申請證明。
原執據
遺失或滅失,
無法
交驗者,
應提供
其本人
身分證明文件。
收件人
能提供
相關
掛號號碼及
身分證明文件
證明其
確為
收件人時,
亦得
申請
掣給
副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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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前項
申請
查閱或
申請
證明者,
應按
申請時
現行存證費
半數
交付
查閱費或
證明費,
用郵票
或郵資券
黏貼於
申請書上,以
郵戳
蓋銷之。
第三項
申請證明
而內容
不符者,
郵局
應
拒絕證明,
其證明費
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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