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與友人宴飲後,騎車回家時,甲從機車騎士 A 左後方超越,未注意安全超車間距而不慎撞擊 A,
甲見 A 人車倒地受輕傷,仍隨即離開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7號對「肇事」之解釋,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B)甲成立有義務之遺棄罪
(C)甲逃離現場成立肇事逃逸罪
(D)甲撞傷 A,得主張信賴原則,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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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82), C(6761), D(37), E(0) #2436428
統計: A(217), B(182), C(6761), D(37), E(0) #2436428
詳解 (共 10 筆)
#4582538
「逃逸」是指從肇事現場離去之行為
1.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
2.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
3.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
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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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097
回樓上
B要成立的話前提是『無自救能力之人』(參照294)
本題來說,倒地受輕傷應不致於到無自救能力
固不符合294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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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412
要成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的前段「遺棄」行為
1.須對「無自救力」之人,只是輕傷不算(惟不以財產為必要條件)
2.「遺棄」是一種「作為」,例如把他拉去其他人煙稀少的地方或加蓋紙箱,本題所指涉的「離開現場」應屬「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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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019
(D) 甲撞傷 A,得主張信賴原則,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甲未注意超車間距,不得主張信賴原則,也成立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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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337
(A)釋字777號後第185-4條修法了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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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336
題目特別點出輕傷,代表非無自救能力之人,不成立有義務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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