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違憲疑慮,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 響時,如何處理?
(A)法官應聲請終審法院召開大法庭,並裁定該法律是否違憲
(B)為維護法律一致性與安定性,法官仍應適用該法
(C)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法律違憲
(D)法官可自行認定該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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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25), C(448), D(34), E(0) #3791182
統計: A(147), B(25), C(448), D(34), E(0) #3791182
詳解 (共 6 筆)
#7277162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違憲疑慮,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 響時,如何處理?
(A) 法官應聲請終審法院召開大法庭,並裁定該法律是否違憲❌
大法庭係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無審查法律是否違憲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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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維護法律一致性與安定性,法官仍應適用該法❌
違反憲法優位原則,法官有義務優先檢視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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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71 號 民國 84年1月20日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B)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C),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
(C) 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法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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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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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這些解釋確立了法官聲請釋憲的具體要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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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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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D)。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C),以求解決,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闡釋明確,爰依該解釋意旨,修正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得聲請大法官解釋之規定,明定各法院於審理案件就所應適用之法律,確信有違憲者,均得聲請解釋。 |
(D) 法官可自行認定該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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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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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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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25
| 選項 | 內容 | 正確性 | 解析 |
|---|---|---|---|
| (A) | 法官應聲請終審法院召開大法庭,並裁定該法律是否違憲 | 錯誤 | 大法庭的職責是統一「法律見解」,並非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宣告法律違憲是憲法法庭的專屬職權。 |
| (B) | 為維護法律一致性與安定性,法官仍應適用該法 | 錯誤 | 若法官確信法律違憲且影響裁判結果,應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若無此確信,才基於法安定性繼續適用。 |
| (C) | 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法律違憲 | 正確 | 如上所述,此為法定程序。 |
| (D) | 法官可自行認定該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 | 錯誤 |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明確指出,法官「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必須透過聲請憲法法庭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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