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之監察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務員彈劾權
(B)公務員懲戒權
(C)糾舉權
(D)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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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46), C(38), D(99), E(0) #3791186
統計: A(57), B(446), C(38), D(99), E(0) #3791186
詳解 (共 7 筆)
#7275544
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之監察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公務員彈劾權✔️
(C) 糾舉權✔️ㅤㅤ
(D) 審計權✔️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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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A)、糾舉(C)及審計權(D),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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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77 條 司法院(B)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 根據《憲法》第 77 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由「司法院」掌理。
- 監察院負責的是「發起(彈劾)」,而真正決定如何處分、判決公務員(如:撤職、降級、申誡等)的權力則在司法院下設的懲戒法院。
- 監察院只有「彈劾、糾舉、糾正、審計、調查」等權限。
只要選項出現「懲戒」二字,在憲法層次上一定屬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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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697
依現行規範,監察院的職權主要包含以下各項:
- 彈劾權
- 糾舉權
- 審計權
- 糾正權
- 調查權
- 陽光法案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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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36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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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31
| 選項 | 職權名稱 | 是否為監察院職權 | 說明與法源依據 |
|---|---|---|---|
| (A) | 公務員彈劾權 | 是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得提出彈劾案。 |
| (B) | 公務員懲戒權 | 否 | 此為司法院之職權。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後,由司法院所屬懲戒法庭(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並作成懲戒處分。 |
| (C) | 糾舉權 | 是 | 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若認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監察院得行使糾舉權。 |
| (D) | 審計權 | 是 | 審計權由監察院下設之審計部行使,負責審核政府財務決算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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