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A)不告不理原則
(B)職權調查主義
(C)法院照顧義務
(D)言詞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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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5), B(45), C(13), D(18), E(0) #3791183
統計: A(595), B(45), C(13), D(18), E(0) #3791183
詳解 (共 6 筆)
#7277169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A) 不告不理原則✔️
- 檢察官起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對被告的特定事實,以裁判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
- 因此,法院只有在公訴提起範圍內,才有審判的義務,如果不在起訴範圍,縱使在審判中發現被告另外犯有他罪,法院也不可以加以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 此原則源自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刑事訴訟亦同,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法院審判權受當事人處分權拘束,確保程序正義與當事人主體性。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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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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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
(B) 職權調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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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不告不理原則相對。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了發見真實,可以不受當事人主張或提供證據的限制,主動去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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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通常見於刑事訴訟或涉及公益的行政訴訟,但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採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C) 法院照顧義務❌
-
指法院在程序中應注意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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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對法律知識不足的當事人進行適度的權利告知或法律扶助之指引,確保程序的公平性,這與是否主動裁判無關。
(D) 言詞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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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作成裁判前,必須給予當事人在法庭上用「說的(言詞)」方式,針對事實及法律爭議進行陳述與辯論的機會。
-
這是程序正義的要求,而非規範法院何時能開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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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257
不告不理原則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法院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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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調查主義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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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27
(A) 不告不理原則:指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或檢察官)的請求為前提。若未經起訴或訴訟繫屬,法院不得主動介入審判,亦即「無訴即無裁判」。題幹所述「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即為此原則的核心內涵。
(B) 職權調查主義: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聲請證據的限制。此與是否「開啟審判程序」無關。
(C) 法院照顧義務:多指在行政訴訟或家事事件中,法院對未委任律師、法律知識較為欠缺的當事人所負有的闡明與照顧義務,以保障其訴訟權。
(D) 言詞辯論原則:指法院裁判應基於當事人在法庭上以言詞進行的辯論為基礎,強調審理的過程與形式,而非審判的啟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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