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資訊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保障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權利,應受到絕對保障
(B)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權利
(C)人民對於國家所記載之個人資料,僅得請求閱覽,但無法請求更正
(D)行政機關得逕行以命令限制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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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29), C(21), D(16), E(0) #3791185
統計: A(72), B(529), C(21), D(16), E(0) #3791185
詳解 (共 6 筆)
#727700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資訊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基於保障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權利,應受到絕對保障❌
- 資訊隱私權雖然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但並非「絕對保障」。
- 為了公共利益(如犯罪偵查、社會安全),國家可以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憲法第 23 條)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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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權利✔️
釋字第 603 號明確指出,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權利(資訊自決權)」,並保障人民「知悉其個人資料被如何利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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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03 號 民國 94年9月28日 解釋文 一、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D)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
(C) 人民對於國家所記載之個人資料,僅得請求閱覽,但無法請求更正❌
根據釋字第 603 號,資訊隱私權的內涵包括「人民對於國家所記載之個人資料,應有隨時查詢、閱覽、複製及請求更正錯誤之權利」,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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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得逕行以命令限制資訊隱私權❌
- 限制基本權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僅憑「行政命令」就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除非該命令有法律明確授權,或限制本身即由法律直接規定。
- 釋字第 603 號強調,國家若要強制蒐集、利用個人資訊,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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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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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基於保障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權利,應受到絕對保障 | 錯誤 | 資訊隱私權雖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其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得在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的條件下,以法律明確規定予以適當限制。 |
| (B) | 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權利 | 正確 | 此為資訊隱私權的核心內涵。解釋文明確指出,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
| (C) | 人民對於國家所記載之個人資料,僅得請求閱覽,但無法請求更正 | 錯誤 | 除了請求閱覽,資訊隱私權也明確保障人民對「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 (D) | 行政機關得逕行以命令限制資訊隱私權 | 錯誤 | 對資訊隱私權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國家若欲限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僅以行政命令(即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逕行加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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