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屬於下列何者?
(A)修正原因
(B)終止原因
(C)廢止原因
(D)失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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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24), C(342), D(65), E(0) #3791184

詳解 (共 7 筆)

#7275660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屬於下列何者?
(A) 修正原因❌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修正通常是因為基於政策需要、為了與其他法規配合、或調整法規內容,而非事項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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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終止原因❌
 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並沒有「終止」法規的標準用語,通常使用「廢止」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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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廢止原因✔️
 當一個法規的目的已經達成(例如:某次特別預算的執行條例),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法律規定應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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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失效原因❌
失效是法規廢止後的「結果」,或是定期法規期限屆滿後的「狀態」,而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列的法定處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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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621
正確答案是 (C) 廢止原因。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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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635
下面用考試型整理+記憶技巧,一次把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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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684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1.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2.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3.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4.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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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993
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規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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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074
修正→變更內容(原關係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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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完結並停止契約關係(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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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廢除並停止原本的行政處分或法規(原則不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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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因期限屆滿、條件成就、廢止、撤銷或違法而失去法律效力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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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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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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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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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29

法規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各選項說明:

  • (A) 修正原因:法規因政策或事實需要而增減內容時,屬於「修正」,與「已執行完畢」不同。

  • (B) 終止原因:法規用語中多為「廢止」,而非「終止」。

  • (C) 廢止原因正確。法規的任務已完成,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應予廢止。

  • (D) 失效原因:「失效」通常指法規因施行期限屆滿(第23條)或廢止程序完成後失去效力,是廢止的結果,而非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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