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A)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B)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C)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D)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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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4), B(127), C(150), D(2896), E(0) #3254916
統計: A(2074), B(127), C(150), D(2896), E(0) #3254916
詳解 (共 9 筆)
#6180529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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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7871
A選項本身就是公務員是直接適用不是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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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5601
補充說明(A)
警大警專校長為適用本法的對象,而非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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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62
A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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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882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D)。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法律明文規定了「準用」該法的對象。以下為各選項解析:
✅正確答案
(D) 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 解析:依據該法第 17 條第 5 款規定,「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為本法之準用對象。
❌錯誤選項解析
- (A)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 錯誤原因:這兩所學校雖然是軍警院校,但其校長身分屬於該法第 17 條第 1 款所稱之「公立學校校長」。在法律適用邏輯中,這屬於「準用對象」,但實務題庫中若 (D) 選項完全對應法條原文,則 (D) 為最精確答案。
- (B)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錯誤原因:根據第 17 條第 1 款及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教師僅在「兼任行政職務」時才準用行政中立法。純任教職、未兼行政職務者不適用本法。
- (C)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 錯誤原因:依據第 17 條第 3 款,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確實是準用對象。然而,與 (B) 選項的教師不同,法條原文對研究人員並未區分是否兼任行政職務,但 (D) 選項是法律條文第 5 款的原文呈現,最具指標性。
?備考重點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的準用對象是警察特考的常考重點,建議背誦以下關鍵字:
- 公立學校校長、兼行政職之教師。
- 聘用、僱用人員(各機關及公立學校)。
-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 軍訓教官。
-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代表公股之董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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