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第 19 條管束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B)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C)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D)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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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765), C(4279), D(412), E(0) #3254918
統計: A(358), B(765), C(4279), D(412), E(0) #3254918
詳解 (共 6 筆)
#6422366
提審法新制上路,往後民眾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行政機關逮捕、拘禁,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都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該院並強調,提審法提供人民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管道,是人權進步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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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028
為了保障人身自由,規範人民在被羈押(拘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要求法院檢查拘禁是否合法。
• 核心精神就是憲法第 8 條規定的「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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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內容重點
1. 適用對象
• 任何被警察或其他機關拘禁的人(不論罪名),只要認為拘禁不合法,就可以請求法院提審。
2. 聲請人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律師、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聲請。
3. 法院處理
• 收到聲請後,法院應立即審查,並通知看管機關將被羈押人「提到」法院,稱為「提審」。
• 法院會檢視拘禁是否合法,若認為不合法,應立即釋放。
4. 程序特性
• 迅速性:不得拖延。
• 保障性:即使羈押是檢警合法發動的,法院仍有最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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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898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C)。
以下為詳細解析:
✅正確答案
(C)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 解析:民國 103 年修正通過的《提審法》採「見人就提」原則。根據該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不論其法律依據為何,受逮捕拘禁人或他人皆得聲請法院提審。
- 帶往勤務處所(警職法第 7 條):雖然限制時間上限為 3 小時,但在法律性質上仍屬於對人民身體自由的短暫「拘束」。
- 管束(警職法第 19 條):屬於即時強制措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最長可達 24 小時。
- 結論:由於這兩者皆涉及行政機關對人民身體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因此皆屬於《提審法》保障的範圍。人民或其親友若認為程序違法或不當,皆可向法院聲請提審。
?備考重點:提審法與警職法之關聯
- 告知義務:警察依《警職法》留置或管束人民時,應依《提審法》第 2 條規定,以書面告知當事人被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可以聲請提審的權利。
- 救濟機制:除了《警職法》第 29 條的「當場異議」外,《提審法》提供了更強大的「司法即時救濟」,由法院審查該強制措施的合法性。
- 常考陷阱:考試常誤導考生認為「時間短(3小時)」或「行政處分/事實行為」不適用提審,但目前的法理是只要有「實質拘束身體自由」的事實,皆適用提審法。
這題是警察特考中關於「人權保障」與「法律救濟」的重要整合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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