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第 19 條管束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B)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C)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D)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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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696), C(3892), D(373), E(0) #3254918
統計: A(329), B(696), C(3892), D(373), E(0) #3254918
詳解 (共 5 筆)
#6422366
提審法新制上路,往後民眾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行政機關逮捕、拘禁,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都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該院並強調,提審法提供人民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管道,是人權進步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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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028
為了保障人身自由,規範人民在被羈押(拘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要求法院檢查拘禁是否合法。
• 核心精神就是憲法第 8 條規定的「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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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內容重點
1. 適用對象
• 任何被警察或其他機關拘禁的人(不論罪名),只要認為拘禁不合法,就可以請求法院提審。
2. 聲請人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律師、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聲請。
3. 法院處理
• 收到聲請後,法院應立即審查,並通知看管機關將被羈押人「提到」法院,稱為「提審」。
• 法院會檢視拘禁是否合法,若認為不合法,應立即釋放。
4. 程序特性
• 迅速性:不得拖延。
• 保障性:即使羈押是檢警合法發動的,法院仍有最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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