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規定之第三人?
(A)單純與駕駛人同車之乘客
(B)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
(C)遭歹徒挾持之人
(D)路過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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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5760), C(116), D(263), E(0) #325492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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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B)

這題考的是《警械使用條例》中有關「損失補償」的對象界定。以下為詳細解析:

正確答案

(B) 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

  • 解析:損失補償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人」。
  • 在本法第 11 條第 3 項的立法精神與實務通說中,若該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可歸責性」(例如:教唆犯罪、共同參與犯罪、阻撓執法等),則不具備「無辜第三人」的身分,不能請求國家補償。
  • (B) 選項中的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已屬於共同違法行為人,因此不屬於受保障的第三人。

錯誤選項解析(皆屬於可請求補償之第三人)

  • (A) 單純與駕駛人同車之乘客
    • 若該乘客僅是單純搭車,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如拒捕、衝撞)並無參與或教唆,則屬於無辜受波及的第三人。
  • (C) 遭歹徒挾持之人
    • 這是最典型的第三人。警察為了緝捕歹徒使用警械,導致人質受傷時,人質完全無辜,得請求補償。
  • (D) 路過之民眾
    • 警察開槍流彈誤傷路人,或追捕過程中毀損路邊車輛,路過民眾屬於完全無關的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關鍵區分:賠償 vs. 補償

這是在警察特考中非常容易混淆的觀念:

  1. 國家賠償(第 11 條第 12 項)

1.    針對「違法」使用警械。

2.    對象:受害人(不論是否為犯罪嫌疑人)。

  1. 損失補償(第 11 條第 3 項)
    1. 針對「合法」使用警械(警察沒做錯,但造成意外損害)。
    2. 對象:僅限「第三人」(不包含犯罪嫌疑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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