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規定之第三人?
(A)單純與駕駛人同車之乘客
(B)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
(C)遭歹徒挾持之人
(D)路過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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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5760), C(116), D(263), E(0) #3254922
統計: A(113), B(5760), C(116), D(263), E(0) #3254922
詳解 (共 4 筆)
#7336921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B)。
這題考的是《警械使用條例》中有關「損失補償」的對象界定。以下為詳細解析:
✅正確答案
(B) 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
- 解析:損失補償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人」。
- 在本法第 11 條第 3 項的立法精神與實務通說中,若該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可歸責性」(例如:教唆犯罪、共同參與犯罪、阻撓執法等),則不具備「無辜第三人」的身分,不能請求國家補償。
- (B) 選項中的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已屬於共同違法行為人,因此不屬於受保障的第三人。
❌錯誤選項解析(皆屬於可請求補償之第三人)
- (A) 單純與駕駛人同車之乘客:
- 若該乘客僅是單純搭車,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如拒捕、衝撞)並無參與或教唆,則屬於無辜受波及的第三人。
- (C) 遭歹徒挾持之人:
- 這是最典型的第三人。警察為了緝捕歹徒使用警械,導致人質受傷時,人質完全無辜,得請求補償。
- (D) 路過之民眾:
- 警察開槍流彈誤傷路人,或追捕過程中毀損路邊車輛,路過民眾屬於完全無關的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關鍵區分:賠償 vs. 補償
這是在警察特考中非常容易混淆的觀念:
- 國家賠償(第 11 條第 1、2 項):
1. 針對「違法」使用警械。
2. 對象:受害人(不論是否為犯罪嫌疑人)。
- 損失補償(第 11 條第 3 項):
- 針對「合法」使用警械(警察沒做錯,但造成意外損害)。
- 對象:僅限「第三人」(不包含犯罪嫌疑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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