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種行為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散布謠言行為?
(A)甲因遭交通違規檢舉,留言指稱警察局培養偷拍達人,地方已充滿了白色恐怖
(B)甲因一時疏忽混淆停車位置,誤認自己所有之小客車遭竊,乃於社群網站張貼遭竊訊息,請求協助尋車
(C)甲於自己 IG 帳號刊登與乙擁抱照片,文字註記「終於到了可以公開的時間了」,影射散布乙懷孕之假消息
(D)甲除在網路散布將發生大地震及海嘯外,亦於受訪時將此內容告知記者,臺灣將遭逢史上前所未有之巨大核能災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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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35), C(111), D(4065), E(0) #3254912
統計: A(601), B(35), C(111), D(4065), E(0) #3254912
詳解 (共 10 筆)
#6180519
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謠言指沒有事實根據而憑空編造之言論,且非事實陳述(指可查證真偽的事件)或個人意見表達(指講述一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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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84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無故散布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謠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才會構成違法:
1. 無故散布謠言(指虛假不實的消息)
2.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造成民眾恐慌、不安,或引起社會混亂等)
(A) ❌雖留言誇張、批評警察,但屬於個人言論評論或誇飾言語,尚不至於構成影響公共安寧的散布謠言行為。
(B) ❌基於一時誤會的尋車行為,主觀上並非「無故」散布謠言,也未造成社會不安。
(C) ❌雖有影射散布私人不實消息的情況,但屬於私人誹謗或妨害名譽的問題,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範的「影響公共安寧」無涉。
(D) ✅甲在網路及媒體上散布將發生重大災難(地震、海嘯、核能災變)的不實言論,足以造成社會恐慌與公共秩序混亂,明確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謠言」之要件,構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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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055
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是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處罰規定。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要處罰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涉及限制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人民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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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1.「散佈謠言」定義: 缺乏事實基礎、扭曲事實、捏造不實的資訊,且易使他人產生誤信。
2.「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定義: 指謠言的散布導致社會混亂、恐慌或不安,影響公共秩序。
3.相關處罰: 拘留(最高三日)。罰鍰(最高新台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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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處罰範圍: 故意或過失散布謠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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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法目的: 是維護社會秩序,防止謠言造成混亂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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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
1.刑法恐嚇公眾罪:謠言之內容具有恐嚇性,可能觸犯刑法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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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誹謗罪:謠言內容涉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觸犯刑法誹謗罪。
3.民事損害賠償:此一謠言侵害他人名譽權,被害人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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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719
><所以白色那個是有根據非個人意見,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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