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分局長不包括金門縣警察局,因其並無分局之設置
(B)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職務等階層級為衡量基準
(C)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陞遷序列層級為衡量基準
(D)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指揮監督層級為衡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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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915), C(215), D(3150), E(0) #3254917
統計: A(161), B(1915), C(215), D(3150), E(0) #3254917
詳解 (共 6 筆)
#6180533
(之前從其他題目看到網友的介紹,若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主管機關:
警察(分)局長、總/副隊長、副局長、督察長、刑事/保安/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少年/捷運/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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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0011
實務與釋字中解釋「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的標準時,以其實質擁有對該地區或任務之指揮監督權限為主,並非單純依職稱、陞遷序列或職等來決定。
(A) ❌ 金門縣警察局雖無分局設置,但其警察局長即視為相當於分局長的「主管長官」,不能因此排除。
(B) ❌ 不是單以「職務等階」來衡量,例如有些警官職稱相近,但指揮範圍與層級不同。
(C) ❌ 「陞遷序列」是人事制度用語,與職權行使所關注的指揮監督權無關。
(D) ⭕️「指揮監督層級」才是判斷是否屬「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的核心標準。如某官員雖職稱不為分局長,但擁有該層級以上之實質指揮監督權限,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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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65
職務等階-內勤長官不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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