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業自由為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
(B)其保障範圍及於營業場所之選定
(C)對於營業自由,僅得以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為限制
(D)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因進用比例不大,如未進用,亦得繳納代 金代替,故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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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85), C(1379), D(178), E(0) #3481464
統計: A(26), B(85), C(1379), D(178), E(0) #3481464
詳解 (共 7 筆)
#6547334
釋字514 A選項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
釋字738 B選項
人民如以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關於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
C選項
營業自由是職業自由的一環,受到憲法工作權條款之保障,其保護領域應包含創業自由興營業活動自由。 國家權力對營業由所爲之限制,應合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其中基本權干預之法律保留要件原則上雖不禁止立法者立法授權以命令爲細部規定
D選項 釋字719
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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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8939
本題考的是對 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 的理解,特別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14號、第578號等解釋的意旨。
(C) 對於營業自由,僅得以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為限制
❌ 錯誤。
雖然對基本權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保留原則,但這裡的說法過於絕對。
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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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限於立法院制定的形式意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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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多次指出,法規命令(如授權的行政命令)也可能在一定條件下對營業自由進行限制,前提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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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僅得以立法院制定之法律」這個說法並不完全正確。
因此,這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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