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 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構成刑法第 141 條的侵害文告罪
(B)乙構成刑法第 142 條的妨害投票罪
(C)乙不構成刑法第 138 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D)乙構成刑法第 139 條的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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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5), B(167), C(428), D(228), E(0) #3481474
統計: A(825), B(167), C(428), D(228), E(0) #3481474
詳解 (共 10 筆)
#6549490
? 題目再現: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
✅ 結論:
-
正確選項為 (A)
-
因為 文告尚未實際張貼公告前撕毀,不構成刑法第141條的侵害文告罪。
? 理由解析:
? 刑法第141條《侵害文告罪》
「毀損、隱匿或以他法侵害依法應公開張貼或發布之文告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關鍵要件:
-
依法應公開張貼或發布之文告;
-
已實際公告(實務多認為須已貼上公布欄或已公開張貼,才能成立此罪)。
? 本案狀況:
-
甲尚未張貼公告,乙就先撕毀。
-
換句話說,該文告尚未進入「公告狀態」,還只是「準備公告」的文件。
-
因此,不符第141條所稱之「公告中文告」。
➡️ 根據實務與通說見解:「未實際公告前毀損文告,不構成141條」,只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毀損罪等),不構成侵害公告文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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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261
刑法
第 138 條 (毀損公務上職掌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毀棄除去封印罪)
1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1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2 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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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755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
✅ 結論:
正確選項為 (A)
因為 文告尚未實際張貼公告前撕毀,不構成刑法第141條的侵害文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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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解析:
? 刑法第141條《侵害文告罪》
「毀損、隱匿或以他法侵害依法應公開張貼或發布之文告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關鍵要件:
依法應公開張貼或發布之文告;
已實際公告(實務多認為須已貼上公布欄或已公開張貼,才能成立此罪)。
? 本案狀況:
甲尚未張貼公告,乙就先撕毀。
換句話說,該文告尚未進入「公告狀態」,還只是「準備公告」的文件。
因此,不符第141條所稱之「公告中文告」。
➡️ 根據實務與通說見解:「未實際公告前毀損文告,不構成141條」,只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毀損罪等),不構成侵害公告文告罪。
刑法
第 138 條 (毀損公務上職掌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毀棄除去封印罪)1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2 條(妨害投票自由罪)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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