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 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構成刑法第 141 條的侵害文告罪
(B)乙構成刑法第 142 條的妨害投票罪
(C)乙不構成刑法第 138 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D)乙構成刑法第 139 條的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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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5), B(167), C(428), D(228), E(0) #3481474

詳解 (共 10 筆)

#6549490

? 題目再現: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

✅ 結論:

  • 正確選項為 (A)

  • 因為 文告尚未實際張貼公告前撕毀,不構成刑法第141條的侵害文告罪

 

? 理由解析:

? 刑法第141條《侵害文告罪》

「毀損、隱匿或以他法侵害依法應公開張貼或發布之文告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關鍵要件:

  1. 依法應公開張貼或發布之文告

  2. 已實際公告(實務多認為須已貼上公布欄或已公開張貼,才能成立此罪)。

? 本案狀況:

  • 甲尚未張貼公告,乙就先撕毀。

  • 換句話說,該文告尚未進入「公告狀態」,還只是「準備公告」的文件。

  • 因此,不符第141條所稱之「公告中文告」。

➡️ 根據實務與通說見解:「未實際公告前毀損文告,不構成141條」,只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毀損罪等),不構成侵害公告文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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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261
刑法
第 138 條 (毀損公務上職掌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毀棄除去封印罪)
1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2 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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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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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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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748
(A) 乙不構成刑法第 141 條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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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176
解析 首先,我們需要分析乙的行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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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137
 刑法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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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9468
11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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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4066
這題在考你對刑法中幾個特定罪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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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755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

✅ 結論:

正確選項為 (A)


因為 文告尚未實際張貼公告前撕毀,不構成刑法第141條的侵害文告罪。

ㅤㅤ
? 理由解析:
? 刑法第141條《侵害文告罪》

「毀損、隱匿或以他法侵害依法應公開張貼或發布之文告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關鍵要件:

依法應公開張貼或發布之文告;


已實際公告(實務多認為須已貼上公布欄或已公開張貼,才能成立此罪)。

? 本案狀況:

甲尚未張貼公告,乙就先撕毀。


換句話說,該文告尚未進入「公告狀態」,還只是「準備公告」的文件。


因此,不符第141條所稱之「公告中文告」。

➡️ 根據實務與通說見解:「未實際公告前毀損文告,不構成141條」,只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毀損罪等),不構成侵害公告文告罪。
刑法

第 138 條 (毀損公務上職掌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毀棄除去封印罪)1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2 條(妨害投票自由罪)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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