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些基本國策規定僅係作為國家施政之依據或參酌之方向,並無強制性之拘束力,也無法作為人民請求之 依據。此種規定之性質為:
(A)方針規定
(B)憲法委託
(C)組織及程序保障
(D)制度性保障
統計: A(1465), B(97), C(54), D(163), E(0) #3481470
詳解 (共 7 筆)
✅ 題目解析:憲法中的「基本國策」性質類型
在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基本國策條文(如教育文化、國民經濟、土地政策、環境保護等)有些條文是具實質法律拘束力的,但有些則僅為政策目標或施政方向,無強制拘束力,亦不得作為人民請求權的依據。
? 各選項解析:
(A) 方針規定 ✅
✔ 正確,也是答案。
「方針規定」是指那些僅具政策指導意義、非強制性的憲法條文,其功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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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立法與行政之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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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直接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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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得據此直接主張基本權或提起訴訟請求。
例如憲法第154條:「國家應謀勞工之安定與福祉」,就是一例。
(B) 憲法委託
❌ 錯誤。
「憲法委託」指的是憲法將某些事項交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具有法律保留性質。
例如:人民的通信自由如何限制,須依法律規定。這與「無拘束力」的方針規定不同。
(C) 組織及程序保障
❌ 錯誤。
此類憲法保障的是制度或程序面,例如法院組織、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等,與基本國策的政策指導無關。
(D) 制度性保障
❌ 錯誤。
「制度性保障」指憲法對某些制度(如大學自治、新聞自由、政黨制度等)的核心本質與存在基礎提供保障,並非描述政策方向或施政目標。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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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是:(A) 方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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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此類規定雖列於憲法中,但不具強制法律拘束力,僅為國家施政參考方向,人民無法據以主張公法上請求權。
? 小技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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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規定:憲法中的「國家政策目標」→ 只是指導方向,不能直接訴請或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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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委託:憲法留給法律明文授權制定詳細規範→必須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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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程序保障:保障公權力行使的合法程序與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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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保障:確保制度的獨立性和核心價值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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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條文主要具有宣示性意義,是為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和行政機關)指出未來施政和努力的方向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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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不直接賦予人民請求國家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即沒有司法上的可訴性/請求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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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對立法者或行政機關的拘束力較弱,通常不課予立法者立即的立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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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中關於「基本國策」的大部分規定,多被認為屬於此類。
- 指憲法條文要求立法者必須制定法律來實現該憲法規定的內容。
- 立法者負有立法義務,若未履行可能構成違憲的不作為。
- 制度性保障是指憲法針對某些重要制度(例如婚姻、私有財產、地方自治等)所提供的保障,要求立法者必須形成一套具體的法律制度,且不得廢除或侵犯該制度的「核心要素」。
- 它保障的是制度本身,而非人民的個人權利。
1.方針條款:
該憲法條文僅具有宣示意義,作用只是指出國家機關日後發展與努力的方向。
2.憲法委託:
憲法條文必須透過立法者的立法行為方能加以實現,而立法者有義務透過立法實現該項憲法內容。
3.制度性保障:
憲法條文規定的事項,立法者必須形成一套具體的法律制度,並且不得以其他法律侵犯該項制度,否則司法機關即可宣告其為違憲。
4.公法權利:
該項憲法條文保障之權利,只要國家機關積極加以侵犯或消極不作為,人民即可請求國家給予救濟
題目:
7 關於憲法上基本國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本國策規定具有方針條款之性質,指引國家機關努力之方向
(B) 基本國策規定為立法形成自由設立界限
(C) 基本國策規定賦予人民請求權,得透過訴訟請求國家為一定作為
(D) 基本國策規定得作為解釋法令之基準
關務四等◆法學知識#3652 -104年 - 104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0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