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規定,關於中央與地方之財政責任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其財政自主權事項雖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但中央不得侵害其核心領域,致其 保障虛有化
(B)中央法律規定由地方分擔經費時,倘中央與地方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分擔經費符合事物 之本質者,並不違憲
(C)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法律制定過程中應使地方政府充分參與,中央並應與地方協商,事 前妥為規劃所需財源
(D)憲法條文中使用「國家」一語者,其涵義係專指中央,如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 會保險制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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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28), C(111), D(1254), E(0) #3481473

詳解 (共 9 筆)

#6549476

✅ 題目解析: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分配的憲法解釋與實務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如釋字第550號、712號、803號、808號等重要解釋,針對中央與地方在經費分擔、財政自主權、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已有明確見解。

(D) 憲法條文中使用「國家」一語者,其涵義係專指中央,如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規定

錯誤
大法官歷來解釋均指出:憲法條文中「國家」一詞,通常是指整體國家機關體系包括中央與地方,並非專指中央
例如釋字550號、653號、803號等皆認為:國家推動社會福利、教育、環保等政策時,地方政府也是國家體制的一部分,有分工與責任

? 結論:

  • 正確答案是:(D)

  • 原因:錯誤地將「國家」限定為中央政府,違背憲法釋字的解釋,實際上「國家」一詞通常涵蓋中央與地方整體。

? 小結重點

  • ✅ 地方自治包含財政自主,但非絕對自主

  • ✅ 中央不得使地方變成**“無錢辦事的橡皮圖章”**。

  • ❌ 憲法「國家」一詞 ≠ 僅指中央政府。

  • ✅ 有分工就有協力,合法經費分擔不當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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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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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040
A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其財政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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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891

A選項 釋字550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
B選項
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尚不能指為侵害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C選項 錯誤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
D選項
憲法條文中使用國家一語者,在所多有,其涵義究專指中央抑兼指地方在內,應視條文規律事項性質而定,非可一概而論。憲法基本國策條款乃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之方針,不以中央應受其規範為限,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所稱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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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9278
根據ChatGPT說明,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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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556
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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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4128

J550簡短整理:

1.此處之國家係兼指中央與地方。

2.地方政府補助之保費「非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

3.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其財政自主權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4.不侵害地方自主核心領域之前提,中央依法要求地方分擔健保費,尚非憲法所不許。

5.須由地方負擔經費之立法,應予地方充分參與,中央並應與地方協商,事前妥為規劃所需財源。

*以上僅為個人整理,若有疏漏或錯誤之處,還請多多指教,並歡迎各位摩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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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550 解釋文: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由中央負擔本案爭執之同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負擔,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屬此種特別規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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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001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規定,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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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955
這題在考什麼?先一句話抓重點
? 中央跟地方「誰該出錢、誰該負責」時,不能中央一句話就把帳丟給地方。
正確答案:(D) 是錯的
我先講結論,然後一個一個拆 ?
(A) ✔ 正確(而且是憲法重點)
白話翻譯:
地方政府是受憲法保護的,
雖然「錢怎麼用」要依法律規定,
但中央不能管到讓地方根本沒錢、沒自主權。
簡單說:
地方不是中央的分公司
可以被規範,但不能被掏空

? 這是大法官一再強調的「財政自主的核心領域不能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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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正確
白話翻譯:
如果一件事情本來就要中央+地方一起做,
或這件事「本來就很地方性」,
那中央叫地方一起出錢,不一定違憲。
舉例:
社福
公共建設
教育、交通
? 只要合理、有關聯,不是亂丟帳單,就OK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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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正確(超愛考)
白話翻譯:
中央如果要立法,卻叫地方出錢,
不能事後才說「你自己想辦法」,
應該在立法時就讓地方參與、一起討論錢從哪來。
關鍵精神:
不能「先射箭再畫靶」
要事前溝通、事前規劃財源
? 這是大法官在很多解釋裡反覆講的原則
ㅤㅤ
ㅤㅤ
ㅤㅤ

(D) ❌ 錯誤(本題答案)
題目說法是:
憲法裡寫的「國家」,就是只指中央政府
為什麼錯?
? 因為憲法裡的「國家」很多時候是「整個公權力體系」 ? 包含中央+地方
用人話講:
如果憲法說:
「國家要推動社會福利」
不代表:
「只有中央要做」
「地方可以不管」
ㅤㅤ
ㅤㅤ
而是:
中央+地方一起負責
? 大法官早就說過:
「國家 ≠ 只等於中央政府」
一句話記憶版(考前救命)
憲法所稱「國家」,通常包含中央與地方,不限於中央政府。
超快速判斷技巧
看到選項說?
❌「國家=中央而已」
? 直接判斷: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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