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曾把法定預算稱為:
(A)措施性法律
(B)暫時性法律
(C)特別性法律
(D)例外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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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5), B(251), C(262), D(39), E(0) #1858213

詳解 (共 5 筆)

#2978688
大法官解釋第391號的解釋文的理由書:「法律案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故稱措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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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194

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
又稱為「權宜性法律」、「處置性法律」,是指針對特定的「事務」所制訂的法律,與一般法律不同處在於
指涉的對象是不特定人,對事件做抽象的規定 。
「措施性法律」一詞最早出現在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理由書中:「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大法官解釋第391號的解釋文理由書:「法律案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故稱措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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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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