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A)陸軍連輔導長
(B)未兼行政職之國立臺灣大學教授
(C)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員級資位主任事務員
(D)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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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4295), C(112), D(138), E(0) #1858218
統計: A(192), B(4295), C(112), D(138), E(0) #1858218
詳解 (共 6 筆)
#3046354
釋字308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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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7181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釋字308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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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機要人員之進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第 4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市)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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