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臺北市政府公告華江橋停止供公共使用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A)法規命令
(B)行政事實行為
(C)行政處分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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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458), C(4460), D(26), E(0) #1858219
統計: A(190), B(458), C(4460), D(26), E(0) #1858219
詳解 (共 6 筆)
#3220602
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第 1 項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規則:無需法律直接授權依據,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
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不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1. 內部行為:行政機關間內部交流
2. 實施行為:道路施工
3. 認知表示(觀念通知):氣象警報
4. 強制措施:警察強制驅離(無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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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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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390
行政處分包含一般處分-->無特定人,只是一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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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7067
對物的一般處分?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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