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得補正之情形?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未給予證書而於事後補作成證書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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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943), C(69), D(112), E(0) #1858221

詳解 (共 5 筆)

#3055140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B)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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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未給予證書

屬於行政程序法§111 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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