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受財產上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補償
(C)受益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命為撤銷之機關另定處分之失效日期
(D)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仍須衡量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公益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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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673), C(3334), D(132), E(0) #1858220

詳解 (共 1 筆)

#3055428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係因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如該處分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雖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其撤銷仍應考量人民信賴利益之保護,

如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行政機關於撤銷該受益處分後,應於合理範圍內補償相對人所受之損失,該範圍不得超過相對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金額,相對人如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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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3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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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條 A違法行政處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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