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雖未達解聘之程度,但有停聘之必要者,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停聘多久之期間?
(A)三個月至一年
(B)三個月至二年
(C)六個月至二年
(D)六個月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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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05), C(231), D(778), E(0) #3455367
統計: A(243), B(105), C(231), D(778), E(0) #3455367
詳解 (共 10 筆)
#647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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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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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常出現常考
◎◎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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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5266
《教師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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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079
正確答案:(D) 六個月至三年
法條依據:
『教師法』第18條第1項明文規定:
教師違反法令或有不適任之行為,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雖未達解聘、不續聘之程度,仍有停聘必要者,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予以停聘,其期間為六個月至三年。
對應子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四十一條也有對應規定:
教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學校應視所涉情形自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此處再次明定「六個月至三年」為合法的停聘期間。
補充:停聘與解聘的差異
| 類型 | 說明 | 法源依據 |
|---|---|---|
| 解聘 | 行為嚴重,不適任教師,予以解除聘任關係。 | 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 |
| 停聘 | 雖未達解聘程度,但因行為不當,暫時停止聘任。 | 教師法第18條、上揭子法第41條 |
| 不續聘 | 期滿不再續聘,通常與教學能力、表現相關。 | 教師法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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