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7 條規定,當學校對「生對生霸凌事件」之審查小組決議受理後,應於幾個工作日內成立處理小組,以進行調和或調查?
(A) 一個工作日內
(B) 三個工作日內
(C) 五個工作日內
(D) 由學校視實際情況自行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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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73), C(256), D(11), E(0) #3473693
統計: A(39), B(273), C(256), D(11), E(0) #3473693
詳解 (共 5 筆)
#6515932
第二十七條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
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偏遠地區學校自人才庫外聘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教師執行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
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偏遠地區學校自人才庫外聘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教師執行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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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5710
參考網址:
https://bully.moe.edu.tw/public/uploads/file/20240522/664da1368ae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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