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本案中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公務員 A 關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現金 5 佰元之賄賂,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罪
(B)甲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撕毀交通違規單之強暴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事中妨害公務罪
(C)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而致令不堪用,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公務掌管之文物罪
(D)甲毀壞他人文書,足生損害於國庫收入,應論以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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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9), B(337), C(181), D(63), E(0) #375252

詳解 (共 4 筆)

#1015718
甲122III 違背(公務員)職務行賄罪.其他選項的構成要件均非選項敘述那樣.
乙122I 違背(公務員)職務受賄罪, 213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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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452
紅單製作完畢交給當事人時,已屬於通知單,...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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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442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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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226
請問,有這題的詳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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