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駕車,已善盡一切注意之能事,突遇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之乙由巷子竄出,甲為避免撞傷乙緊急閃避撞上路樹,身受 重傷。甲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為何?
(A)侵權行為
(B)不當得利
(C)無因管理
(D)救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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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17), C(464), D(39), E(0) #622555

詳解 (共 10 筆)

#1467378
第175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
題目:甲為避免撞傷乙緊急閃避撞上路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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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438

請求權競合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同屬法定之債,各有其發生之構成要件。是故,上述三種法定之債是否能夠發生競合,繫於一個生活事實是否能夠同時充分其中二以上之構成要件而定。當中由於無因管理係具有準契約性質之法定之債,所以當其成立,即可排斥其他法定之債的適用。因此,在適用上無因管理具有優先性。不過,因為在不適法無因管理,當有利於本人之管理利益發生時,本人可選擇享受或不享受該利益,其表示享受該利益者,雖非即是承認該無因管理,但仍可成立不適法無因管理。在這種情形,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其效力在結果上雖與不當得利相當 ,但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管理人對本人得請求者依然是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管理費用,只是本人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管理利益為限。要之,得請求償還之項目是管理費用,而非管理利益。

from:http://www.rootlaw.com.tw/Attach/Magazine/100027/1000270060005.pdf植根雜誌第二十七卷第六期黃 茂 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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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132
當題目有問到多項請求權基礎時,請依照下列順序檢討之:
1.契約 2.無因管理 3.物上請求權 4不當得利 5.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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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02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發生後,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便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如果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使本人獲得利益,管理人因此受到損失,便也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from:http://lms.ctl.cyut.edu.tw/1997041/doc/145274救火而損毀器具要賠嗎?-談無因管理的制度

(D)15 汽車駕駛人甲為避免撞及違規之行人乙,於緊急情況下煞車,自己因而遭受損害。甲就其所受損害,得向乙為如何之主張? 
(A)不當得利
(B)債務不履行
(C)無權處分
(D)無因管理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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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994
我不是高手 不過我認為上面說了 無因管理 不以行為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為要件 故題目 患有重大精神疾病之乙不能
用184侵權行為為請求權基礎 可以用無因管理作為請求權基礎  不知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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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019
第184條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此兩題是不是差在"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之乙由巷子竄出"和"違規",所以後者也可以適用侵權行為嗎?請問有人可以解釋更清楚一點嗎?好想知道差異在哪裡?謝謝!

以"無因管理"請求之法條民法176: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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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03
為啥不是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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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576

38 下列何種行為之效力不以行為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為要件? 
(A)無因管理
(B)買賣契約
(C)贈與契約
(D)捐助行為
我其實不是很懂,所以查詢了無因管理的相關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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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04
可不可以說因為行為人乙對行為人甲沒有不法意識,一個無法辨別事理能力的人,另一個是白目手無寸鐵之行人,可以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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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447

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之乙  ---應該只是障眼法吧!!


如果是正常人乙---  也是可以依  無因管理  請求賠償吧??

不知對不對.請求高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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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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