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向乙購買新成屋 1 棟,乙在該屋原裝有天花板,所使用的角料未經殺蟲處理。甲於裝潢完成遷入後才發現天花板有粉蛀 蟲,必須全部拆除重作。甲被迫每日遷移其家具,以配合天花板的裝修,歷時 1 個月不得安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請求乙賠償重作之費用
(B)甲得請求乙賠償重作費用
(C) 甲得請求乙賠償重作費用及精神損害
(D)甲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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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18), C(283), D(15), E(0) #622554

詳解 (共 9 筆)

#950549

"歷時 1 個月不得安寧"只是障眼法吧, 房屋應是請求財產的損害賠償

而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非財產上的損害"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以上所列之家屬,得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即一般所稱之慰撫金。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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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806

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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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62
題目只說「不能安寧」...沒說你身體因此而出現毛病...要有實際對身體的損害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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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463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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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953
不能安寧,這樣不就是侵害了195條的其他人格法益中的居住安寧權嗎...... 為什麼不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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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70
死人 人格法益 旅遊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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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479

不得安寧這詞有點主觀,實際上不可能一天24小時都在裝修,總會有休息時間,所以尚非構成重大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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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635
請問~"歷時 1 個月不得安寧"只是要誘導我們選"精神損害賠償",還是因為有特別的條件所以不能選C,D,或本題根本無關於精神損害賠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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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141
“不得安寧”是因為甲本身的行為:移動家具,不勝其擾,所以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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