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新型形式審查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物品獨立項僅描述組成化學物質、組成物、材料、方法等之技術特徵,但說明書有敘述 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符合新型之定義
(B)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應揭露之事項,在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 範圍、摘要及圖式揭露之事項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關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 圖式之撰寫格式規定即可
(C)申請人提出多次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以最近一次之修正本與申請時說 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判斷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符合「不 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
(D)審查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單一性之審查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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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6), D(2), E(0) #3145350
統計: A(0), B(6), C(6), D(2), E(0) #3145350
詳解 (共 1 筆)
#6811625
.(A). 第 112 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C). 第 67 條:
1.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2.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
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4.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Ps: 是更正不是修正。
(D).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要件,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第 33 條:
1.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
2.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於經濟部智財局專利Q&A)
(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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