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後續補正之中文本,申請人如發現有翻譯錯誤時,應給予誤譯訂正之機會。誤譯訂正之制度,即係用以克服中文本翻譯錯誤問題,下列有關誤譯訂正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外文本之某些段落,例如第 3 頁第[0004]段至第[0007]段,其相關內容未見於中文本對應部分時,應以誤譯訂正為由,對照外文本正確完整翻譯
(B)只要在誤譯訂正與一般修正兩者均未完成審查,以致有須同時進行審查之情況下,若申請 人係先申請一般修正,而後申請誤譯訂正,應依序先審查一般修正,後審查誤譯訂正,准予訂正者,該訂正本中准予訂正之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
(C)誤譯之訂正係用以克服中文本內容有翻譯錯誤處而提出之申請,其比對基礎為取得申請日 之外文本。經准予訂正者,該訂正本中准予訂正之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
(D)申請案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若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之內容提出申復,並申請誤譯之訂正,經審查後雖可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之事由,惟若訂正本之內容與先前審查意見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無關,但因訂正本之內容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得發給最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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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12), D(2), E(0) #3145347
統計: A(1), B(0), C(12), D(2), E(0) #3145347
詳解 (共 1 筆)
#6811269
(A) / (B) . 第 67 條:
1.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2.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
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4.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D). 第46條:
2. 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
審定。
Ps: 所謂不准專利事由,包括:不符發明定義、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不符記載要件、不具發明單一性、不具產業利用性、分割引進新事項、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修正引進新事項、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改請引進新事項,以及不具新穎性、不符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不符先申請原則、不符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之規定、不具進步性。 (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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