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發明先申請原則及一案兩請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①發明先申請原則之先申請案或於同日申請之其他申請案,得為發明、新型及設計申請案②公開或公告前已撤回、經處分不受理確定、經審定或處分不予專利確定之發明或新型申請案,仍得作為判斷是否為相同發明之引證文件③若發明與新型申請案已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嗣後將相同創作自發明申請案分割,發明分割案得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之聲明,但應以一個發明分割案為限④現行專利法第 32 條之一案兩請規定,其中「同一人」指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完全相同;於通知限期擇一時、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時及發明專利公告時等時點, 發明專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權人亦完全相同⑤「同日」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專利之申請日(於我國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相同;若相同創作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專利之優先權日無須相同
(A)③④
(B)②④
(C)①④⑤
(D)①③⑤
(A)③④
(B)②④
(C)①④⑤
(D)①③⑤
統計: A(7), B(5), C(1), D(0), E(0) #3145344
詳解 (共 1 筆)
第 31 條:
1.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
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2.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
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
明專利。
3.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
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①部分)
第 32 條:
1.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
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2.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3.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①部分)
第 37 條:
1.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2. 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
3.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
一、自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4. 第一項、前項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準;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②部分)
(公開或公告前已撤回、經處分不受理確定,不得作為判斷是否為相同發明之引證文件。)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26-2 條:
1.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同日,指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分別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亦須相同。(⑤部分)
2.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申請人未分別聲明,包括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中皆未聲明,或其中一申請案未聲明之情形。
3.本法第三十二條之新型專利權,如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公告前,發生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之情形者,發明專利不予公告。
(正確答案為(A)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