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以負面表現方式之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由請求項無法以正面表現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得以「排除 (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不視為引進新事項
(B)以負面表現方式之修正限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克服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不符先 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的情形,「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亦適用該排除方式之修正
(C)申請專利之發明包含「人類」而涉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以排除「人類」之方式予以修正
(D)申請人於審查意見通知前主動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若被排除之內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應提供所欲排除之先前技術文件並敘明理由,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