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現制採取司法二元主義,故舉凡所有公法事件皆由行政法院所管轄
(B)行政訴訟法採三級二審制,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也因而得以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C)行政訴訟不同於訴願制度,行政法院得審理範圍僅得就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理
(D)現行撤銷訴訟制度雖仍然維持訴願前置主義,惟同時允許未經訴願逕行提起訴訟之例外情形
統計: A(2488), B(64), C(319), D(173), E(0) #1651173
詳解 (共 10 筆)
回樓上3F,事實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合法性」審查),而法律審=>適用法律(「合法性」審查),兩者皆不涉及「適當性(合目的性)」審查。
(一)事實審
1.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除適用法律外,並以認定事實為審判之重點,係為事實審。
2.事實審並非忽視法律,尤非不適用法律,乃係以事實之正確認定,為法律適用之先決條件,如證據之調查即屬之。
(二)法律審:只審查法院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也就是程序上是否合法
1.若法院於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時,不再審究與本案有關之事實,而僅側重於審查法律之適用及嚴謹法律之見解,則為法律審。
2.法律審並非忽視事實,尤非與事實無關,而係以法律之正確適用,為事實認定之堅強基礎。
回樓上4F,(D)目前「交通裁決」事件=>允許未經訴願逕行提起撤銷訴訟之例外情形。
行政訴訟法 第 273-3 條 第 1 項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
一、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二、經相當訴願之程序
1.公務員之複審
2.專技人員之覆審
3.當事人已提訴願,訴願機關於期限內不為決定
4.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5.教師法之再申訴
三、法律規定不須經訴願
1.交通裁決事件
2.收容申請事件
四、法律特別規定其他救濟程序:社維法準用刑事訴訟法
(A)選項的話,例如選舉(罷免)訴訟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國家賠償法應依民事訴訟法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人民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訴願人若對訴願決定書不服時,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如未提出或提出行政訴訟時已逾二個月,則訴願決定即確定,此時若仍不服,得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又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於二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其救濟流程說明如下:
(一)普通行政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1、第一審(事實審):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逾期則判決確定。
2、第二審(法律審):最高行政法院。
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後,判決確定。
(二)簡易行政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1、第一審(事實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方法院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逾期則判決確定。
2、第二審(法律審):高等行政法院
收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後,判決確定。
※註:行政訴訟法於100年11月23日修訂;101年9月6日施行。(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點閱數:83283 資料更新:105-05-03 11:02 資料檢視:108-06-06 09:2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關於C選項:行政訴訟不同於訴願制度,行政法院得審理範圍僅得就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理
為什麼僅得就合法性審理而已?
行政法院不是除了最高行是法律審外,其他都有事實審?
是237-3哦
請問D有什麼依據或例子嗎
地方處理簡易、保全、強制、交通、收容、稅鍰公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