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關於監察委員之提名及同意,下列何種行為違憲?
(A)立法院在監委任期屆滿後,不同意監委人事案
(B)立法院在監委任期屆滿前,不行使同意權
(C)立法院制定法律規定,監委任期至次屆監委任命就職之日止
(D)總統在監委任期屆滿後,不行使提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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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6), C(30), D(80), E(0) #3866389
統計: A(39), B(46), C(30), D(80), E(0) #3866389
詳解 (共 6 筆)
#7346621
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2007年)重點在於確立總統與立法院在「監察委員人事提名與同意權」上均負有憲法義務。總統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審查,導致監察院無法行使職權,皆屬違憲,破壞憲政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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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039
釋字第632號: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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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法是:監委屆滿前還能行使監察權,屆滿後就需要新一批上架,如果總統不提名or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會導致無人行使監察權。所以B不會讓監察院停擺,但D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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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07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總統在監委任期屆滿後,不行使提名權。
解析:
1. 核心字號:釋字第 632 號
這號解釋是關於「監察院停擺」的憲政爭議。大法官明確指出,監察院是憲法所設置、維繫國家憲政體制正常運行的國家憲法機關,其存續與運作是所有憲法機關的義務。
2. 關鍵考點拆解:提名與同意的義務性
- 提名權與同意權的本質: 大法官認為,總統的「提名權」與立法院的「同意權」,不僅是憲法賦予的權力,更是一項「憲法義務」。
- 違憲行為認定:
- 總統端(消極不提名): 總統若消極不為提名,導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功能受損,即屬違憲。
- 立法院端(消極不行使): 立法院若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例如無限期杯葛、暫緩編列議程),亦屬違憲。
- 合憲行為(積極行使): 立法院若積極行使同意權,即使最終決定是「不同意」,也已經履行了義務,這部分是合憲的(因為不同意是制衡的展現)。
3. 選項解析
- (A) 立法院不同意人事案: 合憲。立法院有審查權,可以行使制衡,投下反對票並不違憲。
- (B) 在任期屆滿「前」不行使: 雖然 632 號強調應「適時」行使以維繫不間斷,但最嚴重的憲政破壞點在於「導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通常實務與考題重點在於「消極不行使」導致的實質停擺。
- (C) 監委任期法律規定: 監委任期受憲法保障(任期 6 年),雖然此敘述有疑慮,但非釋字 632 號處理的核心違憲樣態。
- (D) 總統不行使提名權: 違憲。這直接違反了總統必須適時提名以維繫憲法機關運作的義務。
【提點】 釋字 632 號的精髓在於:「可以不同意人選,但不能不處理案件」。
- 總統:不提名 = 違憲。
- 立法院:消極不審查 = 違憲;認真審查但全部否決 = 合憲。
Google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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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097
這是時事題,總統和各政黨在大亂鬥,目前尚未解決。就算違憲也沒差,根本不會怎樣。
只要搞到監察院無法運作就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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