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措施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表示不服。此權利稱為:
(A)請願權
(B)訴願權
(C)訴訟權
(D)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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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8), C(23), D(2), E(0) #3866387
統計: A(16), B(158), C(23), D(2), E(0) #3866387
詳解 (共 3 筆)
#735005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訴願權。
救濟權利的區分
這題考的是憲法第 16 條賦予人民的救濟權,關鍵在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B) 訴願權(正確): 這是行政救濟的第一步。當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不服,認為該處分違法或不當,應先向行政機關(通常是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A) 請願權: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向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有所「建議」或「請求」,不限於違法或不當的處分,也沒有像訴願法那樣嚴格的程序。
- (C) 訴訟權: 這是向「法院(司法機關)」請求審理的權利。通常是「訴願」後仍不服,才會進到「訴訟」程序。
- (D) 審判權: 這是屬於法院的職權(核心司法權),是指法院對特定案件有無審理、裁判的權限,並非人民的基本權利名稱。
救濟權利「對象與目的」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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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名稱 |
救濟對象 |
訴求目的 |
狀元提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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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 |
各級民意機關、行政機關 |
建議、請求、陳情 |
沒什麼強制力,也不限於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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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
行政救濟先訴願、後訴訟(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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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
各級法院 (司法機關) |
解決法律糾紛、維護權益 |
關鍵在於「司法審判」。 |
【提點】 這題最常考的陷阱是 「不當」 這兩個字。
- 訴願:可以針對處分的「違法」與「不當」進行審查。
- 訴訟:行政法院原則上只審查處分是否「違法」,對於行政裁量的「不當」通常不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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