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法庭判決,關於侮辱職務罪與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質疑、批評政府公權力行使之言論,宜抱持較寬容之態度,以確保憲法對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
(B)侮辱職務罪非僅是對表意時間、地點或方式之規制或處罰,甚至可能涉及觀點之管制
(C)侮辱職務之言論係對事不對人,國家僅得以保障公務執行之法益,做為侮辱職務罪所追求之合憲目的
(D)如將侮辱職務言論之處罰,限縮至處以罰金刑,即符合比例原則,未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統計: A(145), B(277), C(743), D(1697), E(0) #3462315
詳解 (共 8 筆)
來源:113憲判5號
來源:113憲判5號
因小弟行政法普通+非學刑法,若有錯誤,還請大佬告知,一定更正,謝謝!
(A)就大法官解釋:因國家之法令及政策之意見提供及討論、對於政府權力行使之監督批評、或公務人員表現評價,亦具有形成監督施政及實踐民主等功能,應受憲法高度保障。
(B)人民對於警察發表負面評價而遭事後追懲,乃是觀點之限制(例如正面言論不會受罰,貶抑的則會受罰),而非僅是對表意時間、地點、方式之規制或處罰。
(C)至於公務執行部分,因攸關人民權益之有效保障及法律秩序之維護,如人民之侮辱職務行為足以對公務執行造成明顯、立即之妨害,於此範圍內,自屬合憲目的。
(D)次就手段之審查而言,系爭規定所定侮辱職務罪所處罰之侮辱,係針對職務本身,而非針對公務員個人。惟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之制定及各項公務之執行)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監督、批評政府之言論,不僅是民主國家所不應禁絕處罰者,甚至是憲法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範圍,以維護民主制度之有效運作。就此等不涉事實真偽之意見及評價,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之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況不論是就系爭規定之表面文字或適用結果而言,實難以想像此等公然侮辱職務之言論,會對公務之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又系爭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係以刑罰(包括自由刑及罰金刑)制裁此等言論,縱令僅處以罰金刑,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及憲法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
| 鑑於我國過去威權統治期間,長期以刑罰手段箝制言論,致有人民動輒言論成罪、偶語入獄的慘痛經驗,民主化後之國家對於質疑、批評政府公權力行使之言論,亦宜抱持較寬容之態度,以確保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最大限度保障不致落空。 |
(B) 侮辱職務罪非僅是對表意時間、地點或方式之規制或處罰,甚至可能涉及觀點之管制
| 系爭規定係對人民發表此等負面評價意見之內容限制及事後追懲,甚至可能涉及觀點之管制(對同一公務員或公務,歌頌支持之正面言論不會受罰,貶抑反對之負面言論會受罰),而非僅是對表意時間、地點或方式之規制或處罰。 |
(C) 侮辱職務之言論係對事不對人,國家僅得以保障公務執行之法益,做為侮辱職務罪所追求之合憲目的
| 侮辱職務罪保護法益,非在保護「公職威嚴」(或政府威信),而在保護「公務執行」。本罪處罰之侮辱行為,係對事不對人之言論,且多屬批判、質疑公共事務之政治性或公共性言論,行為人應享有更大限度之言論自由保障。以刑罰制裁此等言論,過度侵犯憲法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無論係採取嚴格或寬鬆審查標準,均難以通過合憲審查。 |
(D) 如將侮辱職務言論之處罰,限縮至處以罰金刑,即符合比例原則,未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 系爭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係以刑罰(包括自由刑及罰金刑)制裁此等言論,縱令僅處以罰金刑,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及憲法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 |
- 口語解釋:大法官認為,民眾如果不爽政府的政策或公權力,本來就有權力批評。就算罵得難聽、口氣不好,國家也應該「大度一點」不要動不動就用法條抓人,這樣才能確保大家敢說實話(確保言論自由最大化)。
- 結論:敘述正確。
- 口語解釋:處罰「侮辱職務」不只是在管你「在哪裡罵」或「怎麼罵」,更是在管你「罵什麼」。因為法條針對的是「對職務的負面評價(觀點)」,這會讓國家變成在審查人民的想法,這對言論自由的傷害很大。
- 結論:敘述正確。
- 口語解釋:罵「職務」是指對那份工作內容不滿(對事),而不是在針對公務員個人的尊嚴(對人)。大法官強調,除非你的辱罵真的明顯、立即妨礙了公務執行(例如讓工作做不下去),國家才有理由處罰;如果只是為了維護所謂的「公署威嚴」,那是不能拿來處罰人民的。
- 結論:敘述正確。
- 口語解釋:這個選項的意思是「只要不關人,罰錢就沒問題」。但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 已經明確宣示:刑法第 140 條關於「侮辱職務罪」的部分完全違憲。
- 為什麼錯:大法官認為,僅僅因為不滿職務而口頭辱罵,根本不應該動用「刑罰」(包含罰金)。因為這種處罰會造成「寒蟬效應」,讓人民不敢監督政府。所以,不是改罰錢就合法,而是根本不能用刑事罪名來處罰這種「對事」的批評。
- 結論:敘述錯誤。
- 侮辱職務罪(對事):違憲。不論是關人還是罰錢,都不符合比例原則。
- 侮辱公務員罪(對人):限縮合憲。必須是「針對公務員個人」、且「足以影響公務執行」的極端辱罵(例如持續不堪入耳的謾罵)才可能構成,不能只因人民修養不好就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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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侮辱職務罪(對事、對機關)—— 結論:全部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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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侮辱公務員罪(對人)—— 結論:限縮合憲(門檻變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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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差別的懶人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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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題 (11) 的選項 (D) 是錯的?
選項 (D) 說:「如果改罰錢(罰金刑),就符合比例原則、不違憲。」
這是不對的。 大法官的意思是:侮辱職務(對事)這種言論,根本就不該被列為刑事犯罪。 既然不是犯罪,那你不管是關他(徒刑)還是罰他錢(罰金),通通都是違憲的。 簡單來說:對於政府的惡評,國家必須「罵不還手、打不還口」,這才是民主國家的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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