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對軍事審判制度之要求?
(A)軍事審判制度之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含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
(B)軍事審判官應依法律獨立審判,並受終身職之保障
(C)軍事審判制度不得違背憲法有關司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規定
(D)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依其他法定原因,不得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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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1730), C(349), D(379), E(0) #3462306

詳解 (共 10 筆)

#6491689
釋字704號:
軍事審判官須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業務之本質,則與普通法院之法官並無二致-(A)
縱其非屬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法官,無法官終身職保障之適用-(B)
軍事審判法§12I:「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
參酌憲法§81:「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之規定精神,以法律規範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相當程度或其他顯然不適任軍事審判官之法定事由(例如重大病傷、殘疾、失蹤、喪失國籍、參選公職等事由),不得加以免職,以嚴謹對其免職之要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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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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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678
  • 釋字第704號【申請志願留營之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案】
  • 101年11月16日
  • 按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本院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參照)。次按職司審判者固不以終身職為必要(本院釋字第六0一號解釋參照),然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並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亦為司法權建制原理之重要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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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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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238

次按職司審判者固不以終身職為必要(本院釋字第六0一號解釋參照),然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

釋字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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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452
這題的答案是 (B)
簡單來說,這題在考「軍法官」到底算不算憲法保障的「法官」? 大法官在 釋字第 436 號 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我們用大白話來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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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B) 是錯的?
雖然軍法官在審判時也要「獨立審判」,但他們本質上是現役軍人
憲法規定的「法官終身職保障」,是專門給普通法院法官的。大法官認為,軍事審判官的保障雖然要「比照」法官的精神,但憲法並沒有要求軍法官必須享有「終身職」保障。軍法官會面臨輪調、退伍等軍事體制的特性,這跟一般法官幹到退休、非違法不能換人的「終身職」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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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在說什麼?(這些都是憲法的要求)
  • (A) 要有正當程序: 就算是軍法審判,也不能亂搞。一定要有獨立、公正的機關和程序,不能長官說了算,這是基本的正當程序。
  • (C) 司法院才是老大: 憲法規定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以軍事審判不能自搞一套、完全不受司法院管轄。現在的制度是,如果不服軍事法庭判決,最後還是可以上訴到普通法院(司法院體系)。
  • (D) 不能隨便免職: 為了讓軍法官敢判,雖然沒有「終身職」,但還是要有基本的「身分保障」。除非犯法被懲戒,否則不能因為他不聽長官的話就把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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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口訣
軍法官要獨立、要專業、不能隨便免職,但「沒有」憲法保障的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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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339

釋字704號:
軍事審判官須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業務之本質,則與普通法院之法官並無二致-(A)
縱其非屬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法官,無法官終身職保障之適用-(B)
軍事審判法§12I:「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
參酌憲法§81:「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之規定精神,以法律規範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相當程度或其他顯然不適任軍事審判官之法定事由(例如重大病傷、殘疾、失蹤、喪失國籍、參選公職等事由),不得加以免職,以嚴謹對其免職之要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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