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法庭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下列何種方式之同意?
(A)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
(B)大法官現有總額 4 分之 3 以上
(C)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 3 分之 2 以上
(D)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 4 分之 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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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2), B(372), C(878), D(251), E(0) #3462313
統計: A(1592), B(372), C(878), D(251), E(0) #3462313
詳解 (共 10 筆)
#6492685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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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要件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68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5條
註:依憲法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與114年1月23日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第30條修正條文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不得低於9人。
參考資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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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979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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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264
第 75 條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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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479
正確答案為 (A) 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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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 《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 規定:
「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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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語解釋:現有總額 vs. 參與評議人數
這兩個詞的差異主要在於「分母」怎麼計算,這會直接影響到通過門檻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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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有總額 (The existing total number)
這指的是目前法律編制上實際在職的大法官人數。
- 怎麼算: 憲法規定大法官有 15 位。如果現在沒有人請辭、被罷免或出缺,現有總額就是 15 人。
- 特點: 分母是固定的(除非有人下台)。就算開會當天有 2 個人感冒請假沒來,分母依然是 15 人。
- 法律意義: 這是比較嚴格的門檻。以本題為例,15 人的 2/3 就是必須有 10 位 大法官同意,彈劾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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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參與評議人數 (The number of members participating in deliberations)
這指的是當天實際坐在會議室裡討論並投票的大法官人數。
- 怎麼算: 如果總共有 15 位大法官,但其中 3 位因為與案件有利益關係需要「迴避」,或者當天因故缺席,實際參加開會的只有 12 人,那麼分母就是 12。
- 特點: 分母會隨著實際出席狀況變動。
- 法律意義: 這是相對寬鬆或彈性的門檻。如果用「參與評議人數」的 2/3,在 12 人出席的情況下,只要 8 位 同意就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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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總統彈劾要用「現有總額」?
因為彈劾國家元首是極其重大的憲政事件,為了確保判決具有高度的正當性與穩定性,法律要求必須達到全體在職大法官中絕對多數(2/3)的共識,而不能因為少數幾個人缺席就降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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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263
9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法庭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下列何種方式之同意?
(A) 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
(B) 大法官現有總額 4 分之 3 以上
(C) 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 3 分之 2 以上
(D) 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 4 分之 3 以上
-112年 - 112 司法、海岸巡防、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組: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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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
(D)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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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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