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第 111 條之規定,中央與地方發生權限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由立法院解決
(B)由司法院解決
(C)由行政院解決
(D)由總統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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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05), B(473), C(897), D(133), E(0) #796177
統計: A(6305), B(473), C(897), D(133), E(0) #796177
詳解 (共 10 筆)
#1050201
憲法第 111 條 (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
第七十七條(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 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鄉(鎮、 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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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148
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 與鄉 (鎮、市) 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鄉 (鎮、市) 間,事權發 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再補充:
中央與地方法規有爭議,司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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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725
致 5F :
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 <--舊的 (99年修正)
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 新的 (1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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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437
中央就是行政院了,所以不能再由行政院解決,不然會球員兼裁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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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8
院跟院有爭議總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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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5375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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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767
中央跟地方打架,立法院協調。
地方跟地方打架,行政院協調。(補充行政院叫中央政府)
中央法跟地方法打架,司法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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