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有關大學所為非屬退學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B)此所涉及之權利救濟,係屬憲法所保障之訴願權以及訴訟權
(C)對於非屬退學之處分,因尚未改變學生身分,且係學校維持秩序所必要,受處分之學生尚無提起行政爭訟 之餘地
(D)受理此類爭訟之機關,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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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3), B(331), C(8437), D(365), E(0) #796169

詳解 (共 9 筆)

#1035997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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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191

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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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597
釋字第684號針對大學退學與非退學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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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106
包括私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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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9667

校內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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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7572


(共 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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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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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712
包括私立大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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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958
亦具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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