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關於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基於大學自治,法律不得為任何之規定
(B)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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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23), B(479), C(359), D(515), E(0) #796172

詳解 (共 5 筆)

#1396972
解析?釋字462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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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462號 解釋日期: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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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62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


1.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2.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

4.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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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基於大學自治,法律不得為任何之規定

解答:錯誤 (X)。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的解釋文,大學教師升等評審委員會的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應視為行政處分,教師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審查並非完全基於大學自治,仍需遵守法律規定。

(B) 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解答:正確 (O)。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的解釋文,教師在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如果對於升等決定仍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C)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解答:正確 (O)。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的解釋文,大學教師升等資格的審查涉及教師的工作權之保障。教師的升等評審程序是為了維持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以及教師的職業資格之取得,因此涉及工作權的保障。

(D)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解答:正確 (O)。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的解釋文,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的設立是為了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的品質,且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諦之所在。教師的升等資格評審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的考量,以保障學術自由的實現。

綜合上述解答,選項 (A) 是錯誤的 (X),而選項 (B)、(C) 和 (D) 都是正確的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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