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第 145 條之規定,有關私營事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私營事業以補充公營為原則
(B)私營事業,如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C)國家涉入經營之事業,私人禁止經營
(D)私營事業規模達一定程度時,國家應收歸國有
統計: A(523), B(11296), C(290), D(122), E(0) #796175
詳解 (共 5 筆)
| 第 145 條 |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
回復一下樓上的見解,以免一堆不明就裡的人按讚:(應樓下要求加了幾個對應的例子)
依照憲法立法之時,絕對在20世紀初。
當時很多人都看到資本家"壟斷"的問題,因此出現很多做法,有名的包括共產主義、共產主義的變形-馬列主義、對抗共產主義的法西斯與統合主義、憲法的民生主義(例如憲法142條:...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要均還要足,不是財富集中。這是對抗資本主義、發展民生)
至於"資本自由(也就是樓上的見解)"是近代,約1990蘇聯解體後重新被提出來的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現在多數國家都不去限制資本流動,因為會踩到自由派(包括經濟學上的傳統自由主義、政治學上的保守主義)的紅線-限制人民個人財產的處分。(例如憲法145條第3項: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憲法148條:貨物應許自由流通。這是鼓勵有限制的資本主義,而不是反對)
許多左派認為資本主義全球化正是藉由資本自由流動所造成,當然,會反對的不全然是左派。因為左派的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資本主義發展到最後必然走向共產主義,故而必須推廣資本主義加重剝削(例如法人,這故事很長,是馬克思為了保護資本家,讓他們在公司破產後可以順利溜走所做的設定。因為資本家的加重剝削是無產階級革命的導火線),好讓無產階級起來革命。至於新馬克斯主義、法蘭克福學派等後來崛起的左派,在20世紀初尚未成形,因此不在討論範圍
回歸題目,在憲法立法當初,限制資本流動(例如國內資本家到國外投資)不是考量的重點(節制資本和發展民生才是重點),或者說根本沒有考量。所以樓上見解是沒有考量context(時代脈絡)所產生的誤解
zechs 06 對於你的見解,我是很認真閱讀,也很想理解,不過,這段文字太不白話,我想很多人想看想懂,看到後來也放棄了,能在後面補述一些例子或是白話的理由,關於鴻海到美國投資 之於 你的觀點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