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訴之變更,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代替」原訴
(B)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訴
(C)訴之變更、追加,須向原訴繫屬之法院為之
(D)如變更或追加之新訴係專屬他法院管轄者,除經被告同意外,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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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57), C(48), D(415), E(0) #3427840
統計: A(108), B(57), C(48), D(415), E(0) #3427840
詳解 (共 5 筆)
#6481273
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所謂訴之變更,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代替」原訴✔️
這是「訴之變更」的正確定義。原告以一個新的訴訟聲明與事實,來取代舊的訴訟聲明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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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訴✔️
這是「訴之追加」的正確定義。原告在維持原有訴訟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新的訴訟,請求法院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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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訴之變更、追加,須向原訴繫屬之法院為之✔️
這是「訴之追加」的正確定義。原告在維持原有訴訟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新的訴訟,請求法院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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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變更或追加之新訴係專屬他法院管轄者,除經被告同意外,不得為之❌
- 此敘述的錯誤在於「除經被告同意外」這句話。
-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 法條的規定是絕對的禁止,並沒有例外情況。也就是說,只要變更或追加後的新訴訟,依法屬於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那麼原法院就絕對不能審理,即使被告同意也沒有用。
- 這是因為「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涉及重要的公益,例如不動產物權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是為了方便調查證據、確保判決的安定性與公示性。這種基於公益的強制規定,不能由當事人任意用協議(合意管轄)或同意的方式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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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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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 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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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318
第 257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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