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撤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人應得被上訴人同意,始得將上訴撤回
(B)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對造未上訴),於上訴不變期間內,得再為上訴
(C)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可就同一事件,再另行起訴
(D)原告於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中,撤回起訴,上訴人得於 3 個月內請求退還第二審上訴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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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44), C(7), D(378), E(0) #3427845

詳解 (共 4 筆)

#6424299
第459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A
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B、C
D-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前述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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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191
 在判決確定前,原告可以隨時撤回訴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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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7338
關於撤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上訴人應得被上訴人同意,始得將上訴撤回❌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原則上可以隨時撤回上訴,不須被上訴人同意。
  2.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被上訴人已經提起「附帶上訴」,那麼撤回上訴就需要得到被上訴人的同意。
  3. 此選項的敘述過於絕對,因此是錯誤的。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

1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B) 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對造未上訴),於上訴不變期間內,得再為上訴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2. 一旦撤回上訴,原審判決即告確定,上訴人就失去了再次上訴的權利,即使還在上訴期間內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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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可就同一事件,再另行起訴
  1. 撤回上訴的效果是使原審(第一審)判決確定。一個已經確定的判決具有「既判力」(res judicata,一事不再理)。
  2. 因此,當事人不能就同一個事件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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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原告於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中,撤回起訴,上訴人得於 3 個月內請求退還第二審上訴費三分之二✔️
  1. 由於訴訟因原告的行為而提前終結,使得被告繳納的上訴費所對應的法院審理程序並未完整進行。基於使用者付費鼓勵終結訴訟的原則,法律允許繳費的上訴人(本案中的被告)請求退還部分費用。
  2. 此情況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2 項關於「撤回上訴」的規定,上訴人(被告)得在原告撤回起訴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納的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

1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2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3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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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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