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程序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 1 人至 3 人先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合意 請求法官直接調解
(B)為了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禁止他造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該部分處置在調解程序終結時失其效力
(C)調解程序必要時得不公開
(D)只要是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不經法官許可,就可以直接參加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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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4), C(25), D(479), E(0) #3427842

詳解 (共 4 筆)

#6481294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調解程序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 1 人至 3 人先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合意請求法官直接調解✔️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406-1條第2項的規定,明訂了「調解委員先行」為原則,以及「當事人合意由法官調解」為例外。

民事訴訟法第 406-1 條

1   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2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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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了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禁止他造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該部分處置在調解程序終結時失其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9-1條第1項、第4項,法院確實可以為此類暫時性處置。

民事訴訟法第 409-1 條

1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2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3   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5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6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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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調解程序必要時得不公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0條第2項規定:「調解,得不公開。」這是為了讓當事人能在較無壓力的環境下坦誠溝通,以利達成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2   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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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只要是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不經法官許可,就可以直接參加調解程序❌
  1.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2. 從法條文義可知,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想要參加調解,必須具備「經法官許可」這個法定要件。法院對於誰能參加程序保有審查和控制的權力,並非任何人只要自認有利害關係就可以直接、任意地加入。
  3. 因此,選項(D)主張「不經法官許可」就可以直接參加,與法律規定完全相反。

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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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165
法官最 大,大部分的事情都要經過他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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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887
(B)選項觀念延伸 第4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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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767
民事訴訟法§406-1調解委員之選任
1.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2.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3.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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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09-1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及提供擔保
1.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3.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4.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6.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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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10調解處所
1.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2.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C:正確。視情況需要可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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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12參加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D:需得法官許可,或受法官通知才能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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