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屬第三審法院許可上訴之事由?
(A)從事法之續造
(B)事實認定錯誤
(C)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D)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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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44), C(82), D(25), E(0) #3427847
統計: A(78), B(344), C(82), D(25), E(0) #3427847
詳解 (共 4 筆)
#6398987
第 469-1 條
Ⅰ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Ⅱ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Ⅰ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Ⅱ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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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705
下列何者非屬第三審法院許可上訴之事由?
(A) 從事法之續造✔️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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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 1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2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A)、確保裁判之一致性(C)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D)者為限。 |
(B) 事實認定錯誤❌
- 事實審查屬於第一、二審法院的職權,第三審法院僅審查法律問題,對於單純的事實認定錯誤,不屬於第三審許可上訴的範圍。ㅤ
- (A)、(C)、(D) 都是涉及「法律」層面的重大議題,是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應當處理的事務,也是許可上訴制度設立的目的。唯有 (B) 事實認定錯誤,屬於「事實審」的範疇,並非第三審法院許可上訴的事由。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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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
(D)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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