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羈押審查程序未必有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
(B)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獲知卷證資訊之方式,限於檢閱卷證
(C)偵查中羈押係起訴前拘束人民人身自由最為嚴重之強制處分,應予最大之程序保障
(D)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
統計: A(3705), B(6367), C(853), D(491), E(0) #2019859
詳解 (共 10 筆)
武器平等原則:雙方之攻擊與防禦,是站在平等的立場上進行,主要是指訴訟之進行,雙方當事人之地位是否平等 審查程序未採對審結構,從.而無武器平等原則的適用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A)羈押審查程序未必有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 (解釋文未提及)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7#secEleven
維基百科:賴素如涉嫌向投標業者索取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賄款
簡單來說就是國民黨立委賴素如跟廠商要錢被抓到,然後想要看檢察官用什麼證據來抓他,但是當時只限於在審判中可以抄錄攝影那些檢察官的卷宗。
我不只要看,我還要拍下來。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聲請人賴素如、李宜光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其理由略謂:一、允許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閱卷,有利於檢察官遵循義務,與偵查不公開並無矛盾。二、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所蘊含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保障被告有充分之防禦權;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有對立當事人之訴訟結構,故亦有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
(A)於理由書倒數第三段說明
至於羈押審查程序應否採武器平等原則,應視其是否採行對審結構而定,現行刑事訴
訟法既未採對審結構,即無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問題。